勞動部 ・ 案號 04-11506075 ・ 勞務類911-政府行政服務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公司、商號、行號;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不含私立學校)、社團法人、公立學校(含校內學術單位)、私立學校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三、廠商投標時應附企劃書一式10份。 四、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五、電子領標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及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未依招標公告所載領標方式取得招標文件者,該廠商即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應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
官方公告: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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