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間標局的文章:政府採購投標作業、押標金與保證金、招標規格書判讀的法規說明,每篇附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規格預檢結果頁的「下載 CSV」匯出一張七欄的需求清單。我方對應、證據出處、備註三欄刻意留白,頁或段落位置目前也是空的;短於 12 個字元的段落可能不在清單上。
規格書寫「SSH 或 HTTPS」時,規格比對的規則 3 要求任一分支成立即可,並寫出用的是哪一支。理由在報告第 6 節〈判定理由〉,不在表格裡;規則也沒說什麼算「或」條文。
型錄把吞吐量列成三組時,規則 2 要求判定席採首欄,其他欄寫進 note。首欄過了門檻,最低那一欄不一定過;規則只是指示文字,程式沒有執行它。
「以上」「至少」日常讀法含門檻本身,但規格比對的十條規則沒有一條規定含不含本數,也沒規定剛好等於要判什麼。單位、K 進位、條文漏字,三個位置要投標前自己對。
規格書裡的產地、合法授權、提供文件、教育訓練、不得額外收費、光模組與線材配件,多半在問投標要附什麼。規格比對的規則 5 要求這些條款一律標無法判定,報告上的 ❓ 有好幾種來路。
型錄寫著某項功能要另外加購授權時,規格比對的規則 6 要求判 ✅,因為功能確實存在,同時在 red_flag 欄寫「報價須含 ○○ 授權」。red_flag 只是一句文字,不會算錢。
規格比對的規則 4 要求:複合條文任一子項沒有逐字證據,整條判 ❓,不部分放行。預檢不標複合句,輸出格式要求說明欄不超過 80 字,缺哪一項要自己對型錄。
同一份招標文件的正文與附表給了不同數字時,察覺的人要退回無法判定並寫出兩處出處,不替機關挑一邊。程式不會自己發現,法條提供的管道是書面釋疑。
招標文件要求一項規格、型錄卻沒有對應那行時,規格比對依規則 1 與不變量 2 判無法判定,不判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與施行細則第 43 條的釋疑規定,以及投標前先調文件再書面釋疑的順序。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原則上不准指名商標或型式,但書允許在無法精確說明、且已註明「或同等品」時例外。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同等品由機關審查認定,並分兩種情形決定資料什麼時候交。規格比對不替機關做這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