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 案號 115TG-MAR080608 ・ 財物類381-傢具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1-1)營業項目需包括「寢具批發業」或「家具批發業」或「日常用品批發業」,或相關寢具或家具或日常用品製造批發或零售相關之項目。並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登記資料代之。 (1-2)納稅證明文件: a.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b.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c.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統⼀發票者,應⼀併檢附申領統⼀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期或前⼀期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稅之查復表代之。 d.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2-1)經我國法令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機構,營業項目需包括「寢具批發業」或「家具批發業」或「日常用品批發業」,或相關寢具或家具或日常用品製造批發或零售相關項目 公司或商業登記及納稅證明文件 餘請詳閱投標須知、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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