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案號 R1041500001 ・ 財物類532-建地及相關土地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1)土地所有權狀影本(議價前,廠商應提出正本供查對)。 (2)土地登記謄本(都市土地並應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3)地籍圖謄本(非整筆土地應徵應標示擬出租範圍)。 (4)所有權人若為自然人,需檢附身分證影本;若為法人或團體則需檢附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自然人免提供繳稅證明,詳財物採購投標須知4.7.1) (5)土地出租同意書;如所有權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者,共有人均應出具。 (6)無產權糾紛及保證完整交地切結書。 (7)如非臨路土地應檢附聯外道路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應註明土地使用期間與租賃契約一致)及其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影本(議價前,廠商應提出正本供查對)。 (8)廠商標價清單。 (9)有委託代理人者代理文件:應徵廠商應為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倘應徵者屬代理人時,應提出由所有權人出具之出席代表授權書。 (10)共同投標協議書(如為不同地號且為不同所有權人共同投標時應出具)。 (11)投標廠商聲明書及事前揭露表。 (12)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13)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 (14)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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