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 案號 6561551020 ・ 工程類5164-電力工程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本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亦得單獨投標;對於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本工程廠商得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並結合必要分包廠商參與投標。本工程不允許中國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簡略): 1.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並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並加入營造業公會。 2.應提出信用證明文件 (三)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簡略):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切結書(廠商應負之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 3.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內容應包含登記證書、負責人印鑑、公司(廠)印鑑、異動事項、獎懲紀錄、主管機關複查及抽查紀錄、評鑑事項之全部頁數,包含空白頁。)【指定內容未附者,為不合格】 4.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四)必要分包廠商資格(簡略): 投標廠商應與下列之一必要分包廠商參與投標並檢附分包廠商合作意願書。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建築師事務所 (完整內容請詳投標須知第七條、廠商資格以及第十四條、證件繳驗及發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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