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 案號 115A041P004 ・ 工程類5132-橋樑,高架快速道路,隧道及地鐵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 (一)第1及2成員基本資格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及其成員皆須符合基本資格並提供證明文件): 1.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投標廠商皆應無「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不得參與投標之情形。 (二)第1及2成員證明文件(如單獨投標未採共同投標者,則僅須檢附第1成員資格文件;如採共同投標者,則須檢附其他成員資格文件):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3.承攬工程手冊(應含1至12頁) 。 4.廠商納稅證明。 5.廠商信用證明。 二、特定資格及證明文件: (一)工程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工或驗收完成之捷運、鐵路(含臺鐵、高鐵)、公路、水利隧道工程,其單孔開挖斷面之直徑須 5 公尺以上,或開挖斷面積 19 平方公尺以上,金額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0億元整。 (2)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 (二)財力資格:詳投標須知第66點規定。 詳投標須知第64、66點及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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