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 案號 115014 ・ 工程類5139-其他土木工程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基本資格]: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且依法納稅之營造業: ▓工程預算720萬以下:土木包工業、綜合營造業 ▓工程預算720萬以上: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一) 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二) 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三) 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四)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押標金、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工程標單等等投標須知規定應檢附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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