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 案號 115CTC0819 ・ 財物類491-機動車,拖車,半拖車;車輛機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各該行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文件影印本。 (三)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押標金票據。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切結書。 (七)投標廠商在花蓮之合格保養廠、服務站、維修據點或委託維修契約證明。 (八)上述保養廠、服務站或維修據點之維修人員應至少有1人取得原廠維修認證合格證明或我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核發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技術士」或「重機械修護技術士-引擎組或底盤組(乙級含以上)」或「汽車修護技術士」之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九)上述維修人員於保養廠、服務站或維修據點2個月以上之納保證明。 (十)餘如證件審查表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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