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 案號 SC115082601 ・ 財物類491-機動車,拖車,半拖車;車輛機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與本案相關之(汽車批發業、汽車零售業、福祉車與無障礙設備專業車體廠/車商)等業務者(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或廠商屬公司或行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至經濟部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代替) (二)投標廠商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其他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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