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 案號 SC11587 ・ 勞務類911-政府行政服務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自然人並具下列條件之一,且需具備汽、機車駕駛執照者。 1.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學位以上,且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為佳。 2.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專科畢業且具備相關工作經驗 2 年以上。 3.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高中職畢業且具備用人單位職缺業務相關工作經驗 4 年以上。 4.所需檢附文件為: (1)履歷表 (2)⾃傳 (3)畢業證書(相關科系最高學歷) (4)⾝分證正反⾯影本 (5)汽、機⾞駕駛執照正反⾯影本(擇⼀即可) (6)企劃書(如有相關⼯作服務證明者,可將⼯作服務證明放入企劃書中,無者免附) (7)切結書 (8)投標廠商聲明書(⾃然⼈免附) (9)申請單位聲明書(後附事前揭露表,非關係⼈免附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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