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 ・ 案號 GA115025 ・ 財物類539-其他土地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全部規定,且無第二款情形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參加投標: 1.持有嘉義市轄區內都市計畫道路範圍之土地。 2.屬私有計畫道路。 3.土地座落位置已依都市計畫全寬開闢,且使用範圍內無地上物。 (二)屬下列規定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得參加投標。參加投標者,所投文件無效: 1.前經機關徵收或協議價購,惟未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或土地登記簿已有公告徵收註記之土地。 2.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經政府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 3.新市區建設範圍內,由私人或團體依都市計劃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4.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5.區段徵收範圍內,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規劃整理為道路,並經無償登記為政府所有之公共設施用地。 6.重劃區內,於實施市地重劃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將該重劃等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之供公共使用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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