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案號 1150612C0077 ・ 工程類5127-教育用建築工程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1.基本資格:(1)須同時符合具有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及建築師事務所,除甲等綜合營造業以外,其餘投標廠商資格允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之。(2)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3家為上限,以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且其所占契約金額比例,應為所有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符合所有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 2.特定資格:A.廠商之實收資本額不低於1億2,519萬元(屬共同投標廠商其共同投標之成員依共同投標協議書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分別計算後合計)或B.檢附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需合於下列規定:(1)單獨投標廠商之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億432萬元或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依共同投標協議書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分別計算後,合計之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億432萬元(2)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各成員,其流動資產均不低於流動負債(3)單獨投標廠商之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或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依共同投標協議書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分別計算後,其合計之總負債金額不超過其合計之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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