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案號 1150831-B1 ・ 勞務
公開閱覽日期:115/09/02-115/09/07 為配合94年12月28日公佈修正之「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第56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催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爰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自95年起開始辦理停車催繳及逾期未繳違規舉發等相關作業。由於前開催繳通知單及違規舉發單案件涉及「公路監理機關三代監理資料運用與取得」、「催繳及舉發通知單投遞及送達程序」、「無法投遞郵件招領、公示及寄存」等多項繁雜作業程序,須有專業之技術及充分之人力輔以相關資訊、事務等設備不能竟功,且委託服務之作業內容係年度經常性業務,另民眾於超商繳費完成後,部分停車單超商收費金額與開單金額不符,為簡化單位業務、精簡單位人力並由公正第三方判別超商與開單廠商責任歸屬及桃園市政府交 通局承接違規占用特殊專用車格裁罰業務後,需通知車主陳述、裁罰、再通知及行政執行等相關爰辦理本次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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