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 案號 TPLAB115017 ・ 勞務類861-法律服務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惟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將啟動政府採購法第51條澄清程序並依事實認定)。 且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協助事業單位與工會間解決勞資爭議或協助簽訂團體協約等實績經驗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且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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