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 ・ 案號 MB115051402a ・ 工程類5127-教育用建築工程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廠商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承裝商共同投標,家數以2家為上限。不論投標廠商組成為何,均以綜合營造業廠商為代表廠商,且代表廠商所占契約金額比例,應為所有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如共同投標資格自來水承裝商無法符合者,其資格得以分包廠商取代之。 (二)應附之文件(標封甲):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如(1)(2)(3)資格均符合者,得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辦理方式級資格如上;如(3)資格未能符合者,其資格得以分包廠商代替之,並提送分包廠商陳報書及相關資料。) (1)甲等綜合營造業: a.承攬工程手冊。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甲等綜合營造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2)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 a.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b.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3)甲等自來水承裝商 a.自來水承裝商登記執照。 b.甲等自來水承裝商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2.投標廠商分包陳報書(自來水承裝商採分包方式辦理投標者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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