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 案號 TNCFD1167101 ・ 財物類491-機動車,拖車,半拖車;車輛機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基本資格:凡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對象。 ⼆、投標需檢附文件:(詳⾒投標須知第33點及33-1點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可⾄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投標)。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電⼦憑據光碟或電⼦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證明(電⼦領標者)。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押標⾦或其繳納憑證:新臺幣90萬元整。 6.退還押標⾦申請單正本。(可於申請退還時提出) 7.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使代理權時提出) 8.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本表為機關審核⽤,未檢附,機關得以空⽩表審核) 9.切結書1。 10.服務建議書1式12份。 11.服務建議書光碟片1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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