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資訊處 ・ 案號 115025 ・ 勞務類842-軟體執行服務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之資訊服務業專業廠商,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相關設立登記証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詳投標須知第64點) 三、其他詳附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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