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 案號 115174 ・ 勞務類521-建築施工服務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 基本資格: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不良紀錄者。 (二)另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應檢附登記證書。 (三)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聘任專責人員證明書:本案需聘任之傳統匠師為:泥作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須檢附名錄影本以供查考)。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須檢附名錄影本以供查考)。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須檢附名錄影本以供查考)。 ■參與切結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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