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 案號 115225 ・ 勞務類97-其他服務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 基本資格: 1. 政府立案之合法納稅廠商。 2. 營業項目為登記代碼建築物清潔服務業(J101010)、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病媒防治業(J101020)、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J101990)(擇一符合)之公司、行號,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不良紀錄者。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gcis.nat.gov.tw/mainNew/)查無資料者,請另附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或依機關通知提供。 2. 相關行業別之證明文件: (1) 病媒防治業(J101020):需另附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依據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暨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領有合格證明文件)。 (2) 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需另檢附有效期內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官方公告: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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