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新興區公所 ・ 案號 11511 ・ 工程類5139-其他土木工程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詳投標須知第64點)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內政部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登記合格之本市(或營造業法第11條所規定之毗鄰縣市)⼟⽊包⼯業。其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4點。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廠登記證明文 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依⼯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公會會員證。 3.廠商納稅證明:最近⼀期營業稅繳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其他應繳交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1件):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附註說明勾選,並加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章。 2.其他詳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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