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 ・ 案號 115073 ・ 勞務類811-金融中介服務,不包括保險及退休基金服務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一)投標廠商須冊列本市轄區各代收據點基本資料(含各分店代號、店名、地址、電話),或於得標後於一定期間內設定之據點,且基本資格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加油站業,且本市轄區設有5處以上營業加油站。 2.便利商店業,全年無休且本市轄區設有15處以上營業據點。 3.倉儲業或零售業,且本市轄區設有5處以上營業總(分)店者。 4.金融業,且本市轄區設有5處以上營業總(分)行者。 5.停車場經營業,且本市轄區設有10處以上營業據點。 6.第一類電信事業,且本市轄區設有5處以上營業總(分)行者。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為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三)廠商繳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廠商切結書1(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六)電子領標憑據紙本明細。
官方公告: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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