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 ・ 案號 C1150911 ・ 勞務類933-社會服務
本案有 3 筆招標公告(含更正公告),這裡列公告日期最新的一筆,其餘列在下方時間軸。
更正公告 更正序號 01 原公告日 115/10/07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是
差異=本站取得的兩筆公告全欄位逐字比對,不是機關的更正說明;以官方公告為準。
| 欄位 | 更正前 | 更正後 |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
| 附加說明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二擇一) (1)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認定地區醫院(含)以上評鑑合格(含以上)之醫療院所,並持有醫院評鑑合格證明書。 (2) 經政府登記從事有關「營業項目與本標的相關者」,並持(附)有機關或其授權機關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以下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第4項次,截標日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電子領、投標之截止時間延長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二擇一) (1)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認定地區醫院(含)以上評鑑合格(含以上)之醫療院所,並持有醫院評鑑合格證明書。 (2) 經政府登記從事有關「營業項目與本標的相關者」,並持(附)有機關或其授權機關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以下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第4項次,截標日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電子領、投標之截止時間延長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 3.1008變更投標及招標契約文件內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官方公告:政府電子採購網
同一案號底下本站收到的全部公告,依公告日期由舊到新;更正公告各自成一列,不合併。
這一頁把同一個機關代碼與案號底下、本站收到的公告放在一起:招標公告、決標公告、無法決標公告與前置公告。資料來自 g0v 維護的政府電子採購網鏡像,每天抓一次進本站資料庫;所有金額、日期、廠商名稱與理由都是公告原文照列,本站不加工、不判讀。
招標公告在截止投標日 30 天後從本站移除,這一段會跟著消失;決標公告保留,所以同一案過一陣子再回來看,只會剩決標段。決標公告可能有更正決標公告,本頁以公告日期最新的一筆為準,全部公告列在時間軸。決標資料分兩層:「摘要」層只有投標與得標廠商名稱,金額與品項要等詳情抓回來才補上。
更正公告的「異動欄位」是本站對兩筆公告的逐字比對結果,不是機關的更正說明。
「拒絕往來廠商名單」若有列示,僅轉述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布的名單欄位,以名單日期為準。
本頁只列公告寫了什麼,不做任何比較、統計或推論;是否投標、如何投標,以該案招標文件與機關認定為準。完整內容請以政府電子採購網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