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博物館 ・ 案號 NTM115008a ・ 工程類5179-其他裝修工程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1.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之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3)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工地負責人應具下列資格: (1)累積三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或累積二年古蹟併計二年以上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廠商切結書。 7.標單。 8.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9.領標電子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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