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號 20261026-277-38 ・ 財物類452-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營業稅繳稅證明。 三、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維護、售後服務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硬體設備、系統軟體,其維修⼈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 明),以證明具備安裝、維修、開發設計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 (⼆)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于簽約⽇之次⽇起30⽇內於上海地區建立⾃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 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如投標廠商于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于開標後得標者,應于簽約⽇之次⽇起30⽇內 提出於上海地區建立⾃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廠商如未能于簽約⽇之次⽇起30⽇內提交該相關證明文件, 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將解除契約。 (三)廠商須提供配置充⾜資通安全專業⼈員之證明(如資通安全專業證照之證照或其他⾜資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資 通安全之專業能⼒。 五、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六、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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