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號 GF5-115090 ・ 財物類452-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二、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 三、投標廠商應於「規格標」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供審查: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服務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硬體設備,其維修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 2.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中、南等各地區分別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3.廠商須提供技術人員經資通安全訓練之證明(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相關訓練課程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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