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格書寫:「核心交換器須為 ABC-9300 系列或同等品。」
你手上的替代產品不是 ABC-9300。能投嗎?條文沒有說廠商可以自己宣布「這個算同等品」,它說的是誰來認定。
規格書可以指名型號,是因為條文留了但書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3 項的原文是: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條文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
前段是原則,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商標、型式、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書有兩個要件: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且已經註明「或同等品」這類字樣。所以規格書出現品牌或型式,不能直接讀成違規。
某份招標文件符合不符合但書,是另一個問題。投標廠商答不了,規格比對也答不了。
同條另外兩項,讀規格書時也用得上。第 2 項要求機關擬定的技術規格,在目的及效果上不得限制競爭: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某一條規格有沒有限制競爭,屬個案判斷。第 1 項寫的是適用範圍: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條文寫的是「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是所有採購。先確認案子的金額層級,再看規格是不是依功能或效益訂定。
認定同等品的是機關,廠商提出的只是主張
「同等品」的定義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條文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
比的是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基準是「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招標文件提及特定型式時,比較對象就是那個型式。
認定主體寫在「經機關審查認定」這幾個字裡。廠商在投標文件裡主張某個產品是同等品,是在提出主張與資料。主張成不成立,由機關審查。
資料何時交,看招標文件有沒有規定預先提出
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的前提都是「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分岔點在招標文件有沒有規定同等品要在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
有規定的,適用第 2 項: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沒有規定的,適用第 3 項: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兩項的差別在三個地方。
| 第 2 項 | 第 3 項 | |
|---|---|---|
| 誰提出 | 投標廠商 | 得標廠商 |
| 什麼時候 | 投標文件內 | 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 |
| 動詞 | 應 | 得 |
要提出的資料項目一樣:廠牌、價格,以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供機關審查。把第 3 項讀成「投標時就要交」,或把第 2 項讀成「得標後再補」,都與條文不符。
規格比對不認定同等品,只看證據對不對得上條文
規格比對回答的問題窄得多:投標廠商準備的證據文件,逐字或逐數字,能不能對上每一條要求。
十條判定規則裡,和指名型號這類條文直接相關的有三條。判定規則寫進判定席(負責下結論的模型)的提示,查核席也拿同一份。
規則 1:符合(✅)與不符合(❌)只認文件上的逐字或數字,常識不補。規則原文列了幾組例子,其中一組是「未載」不等於「不支援」。替代產品的型錄沒寫到某一條要求,規則 1 的要求是既不補成符合,也不補成不符合。
規則 7:跨組態、跨文件借數字,判 ❓(無法判定)。規則原文舉的例子是「引另一型號的表」。替代產品的證據若引到另一個型號或另一個組態的表,規則 7 指示判定席判 ❓。例如某條數值出自加強組態的表,不是投標型號本身的表,就屬於跨組態借數字。
規則 9:同一系列底下有多個型號變體時,先確認證據頁的 PID 就是投標的那個型號,才進入判定。
這三條是寫進判定席提示的判定紀律,不是法規要求,也不是採購實務的通例。程式沒有逐一驗證型號或組態,看結果時仍要自己核對引句屬於投標的型號與組態。同等品成不成立,仍然回到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的「經機關審查認定」。
投標前可以先做三件事
第一,對照招標文件,確認同等品資料是第 2 項的預先提出,還是第 3 項的使用前提出。
第二,替代產品的證據文件逐條備齊。能對上的要求,留下逐字或數字的出處。證據來自另一個型號或組態的表,先確認有沒有投標型號本身的資料。
第三,型錄沒寫到的要求先記下來,不用常識補成有或沒有。
動手之前,可以先把規格書裡指名品牌、型式和註明「或同等品」的條文挑出來。規格預檢(/precheck/)免費,在瀏覽器裡執行,檔案不上傳。它用關鍵字與句型粗篩,把出現「或同等品」「等同」等措辭的條文標為「留有替代空間」,提醒細看。它不做符合性判定,輸出只用來描述這份文件要投標廠商證明多少事。
需要逐條判定時,用規格比對(/compare/)。需要 LINE 登入,登入即有免費試用額度。
常見問題
規格書寫了特定品牌或型式,是不是就違反政府採購法?
不能這樣讀。第 26 條第 3 項有但書,見〈規格書可以指名型號,是因為條文留了但書〉。文件符不符合但書,廠商不能自行判定。
同等品由誰認定?
機關。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寫「經機關審查認定」,見〈認定同等品的是機關,廠商提出的只是主張〉。規格比對也不做這個認定。
同等品的資料要在投標時提出嗎?
看招標文件有沒有規定預先提出。有規定的適用第 2 項,投標文件內要敘明;沒有規定的適用第 3 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前依契約規定提出。兩項的對照見〈資料何時交,看招標文件有沒有規定預先提出〉。
替代產品的型錄引到另一型號的數字,規格比對怎麼判?
規則 7 指示判定席把跨組態、跨文件借來的數字判 ❓;規則 9 要求型號變體先確認證據頁的 PID 就是投標的那個型號。結果仍要自己核對引句。見〈規格比對不認定同等品,只看證據對不對得上條文〉。
文中的規格句都是虛構的。
本文為法規與投標作業的一般性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以招標文件、機關釋疑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