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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時,同等品的認定主體是機關

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認定的是機關,不是廠商自認。投標前可以先看招標文件是否要求預先提出資料。

發布 2026-09-05

規格書指名某個品牌或型式,後面接上「或同等品」,是政府採購法本文裡就有的用語。招標文件允許提出同等品時,替代的產品算不算「同等品」(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要求的替代產品),法規有定義、有認定主體、也有提出資料的時點。

採購法對特定商標與「或同等品」的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3 項的原文是: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條文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

這一項分成前段與但書。前段是原則: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的商標、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書有兩個要件:一是無法以精確的方式說明招標要求,二是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的字樣。所以規格書出現品牌或型式,不能直接讀成違反規定,條文本身就留了但書;至於某份招標文件是否符合但書的要件,不是投標廠商或任何比對工具能下的結論。

同條第 2 項對技術規格另有要求: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這一項講的是技術規格在目的及效果上不得限制競爭,是對機關擬定規格的要求。至於某一條具體規格是否限制競爭,屬個案判斷。

第 1 項則寫明適用範圍: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條文寫的是「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是所有採購。讀規格書時對照這一項,可以先確認案子的金額層級,再對照規格是否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同等品的法定定義與認定主體

「同等品」這個詞的定義寫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條文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

這一項有兩個重點。第一,比較的內容是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基準是「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招標文件提及特定型式時,比較對象就是招標文件所提及者。第二,認定主體是機關。條文用語是「經機關審查認定」,廠商在投標文件裡主張某個產品是同等品,是提出主張與資料;主張成立與否,由機關審查認定。本站的比對工具同樣不做這個認定,原因是比對工具處理的是證據文件對不對得上條文,不處理機關的審查認定。

招標文件有沒有規定預先提出,決定資料的提出時點

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分別處理兩種情形,區分點是招標文件有沒有規定同等品應在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

第 2 項處理有規定預先提出的情形: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第 3 項處理未規定預先提出的情形: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兩項的前提都是「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差別在主詞、時點與動詞:招標文件有規定預先提出的,主詞是投標廠商,時點是投標文件內,動詞是「應」敘明相關資料;招標文件沒有規定預先提出的,主詞變成得標廠商,時點是使用同等品前,動詞是「得」依契約規定提出資料。兩項要提出的資料項目相同,都是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供機關審查。

讀規格書時,可以把「同等品」相關條文與招標文件裡關於投標文件應附資料的部分一起看,確認案子落在哪一項。落在第 2 項的,資料應在投標文件內敘明;落在第 3 項的,提出時點依契約規定。把第 3 項讀成「投標時就要交」,或把第 2 項讀成「得標後再補」,都與條文不符。

本站比對指名型號條文時的判定規則

規格書指名型號又註明「或同等品」時,本站比對工具不認定同等品;它回答的問題更窄:投標廠商準備的證據文件,逐字或逐數字能不能對上每一條要求。判定規則裡與這類條文直接相關的有三條。

本站判定規則 1:符合(✅)與不符合(❌)只認文件逐字或數字,常識不補。規則原文列了幾組不能用常識補的例子,其中一組是「未載」不等於「不支援」。套到同等品情境:替代產品的型錄沒寫到某一條要求,判定不會補成符合,也不會補成不符合。

本站判定規則 7:跨組態、跨文件借數字,判 ❓(無法判定)。規則原文舉的例子就是「引另一型號的表」。替代產品的證據若引到另一個型號或另一個組態的表格,判 ❓。本站比對實務中遇過型錄數值出自另一組態表的情形:某條數值來自加強組態的表,不是投標型號本身的表,依規則 7 判 ❓。

本站判定規則 9:型號變體先確認證據頁是同一 PID 再判。同一系列底下有多個型號變體時,先確認證據頁對應的 PID 就是投標的那個型號,確認了才進入判定。

三條規則合起來看,同等品成立與否,仍然回到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的「經機關審查認定」。這三條是本站的判定紀律,不是法規要求,也不是採購實務的通例。

投標前可以先做的動作

第一,對照招標文件,確認同等品資料是要在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還是依契約規定於使用前提出(同條第 3 項)。第二,替代產品的證據文件可以逐條備齊:能對上要求的,留下逐字或數字的出處;證據來自另一型號或另一組態的表,可以先確認有沒有投標型號本身的資料。第三,型錄沒寫到的要求,可以先記下來,不用常識補成有或沒有。

在做這三件事之前,可以先把規格書裡指名品牌、型式與註明「或同等品」的條文挑出來。本站的規格預檢工具免費、純瀏覽器端執行、檔案不上傳,它會把出現「或同等品」「等同」等措辭的條文挑出來,標為「留有替代空間」,提醒細看;它是關鍵字與句型的粗篩,不做符合性判定,輸出只用來描述這份文件要投標廠商證明多少事。

需要逐條判定時,本站的比對功能目前限邀請碼。

常見問題

規格書寫了特定品牌或型式,是不是就違反政府採購法?

不能這樣讀。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商標、型式等,但同項有但書: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且已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某份文件是否符合但書,不是投標廠商能自行判定的。

同等品由誰認定?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認定主體是機關;廠商提出的是主張與資料,本站的比對工具也不做這個認定。

同等品的資料要在投標時提出嗎?

要看招標文件有沒有規定。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招標文件規定應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資料。第 3 項:未規定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前依契約規定提出。

替代產品的型錄引到另一型號的數字,本站怎麼判?

依本站判定規則 7,跨組態、跨文件借數字判 ❓(無法判定);規則 9 要求型號變體先確認證據頁是同一 PID 再判。這兩條是本站的判定紀律,不是法規要求。

本文為法規與投標作業的一般性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以招標文件、機關釋疑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