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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正文與附表數字對不上:察覺的人要判無法判定,不挑一邊

招標文件正文與附表對同一項要求寫了不同數字時,察覺的人要退回無法判定,寫出兩處出處,不挑邊。這是人的紀律,程式不會自己發現;要釐清,走書面釋疑。

發布 2026-09-05 · 更新 2026-10-08

招標文件正文第 3 頁寫:「核心交換器須提供 24 個 10G 光纖埠。」附表第 12 頁,同一項寫 48 個。型錄上是 32 埠。

拿型錄去對正文,32 大於 24,符合。拿去對附表,32 少於 48,不符合。挑哪個數字,結論就跟著變,而且沒有告訴看結果的人。

引句找得到,不代表招標文件只有一個說法

有間標局的開發文件裡有一條不變量,原句是「引句驗得過 ≠ 該要求只有一個說法」。引句驗證只確認型錄上那句話大致存在於那一頁。招標文件兩處數字打不打架,程式沒有地方檢查。

矛盾的可能是速率、埠數、數量、日期或金額。開發文件說這種情形「在實務上不罕見」,這是文件的自述,不是統計數字。

開發文件對只拿其中一句去比的描述很直接:「憑其中一句下 ✅/❌,等於在兩個並存的口徑裡挑一個而不說。」問題在「不說」。看結果的人以為要求只有一種讀法,另一個數字沒有人看見。

察覺兩個數字的人,要判 ❓ 並寫下兩處出處

做判定與做查核的人如果察覺同一份招標文件對同一項要求有兩個說法,那條不變量要求「退回 ❓ 並在 note 寫明兩處出處」。意思是這一條標為無法判定,說明欄(note)寫清楚正文哪一處、附表哪一處,各寫了什麼數字。原文另有一句:「不得只引其中一處硬判」。

這條沒有寫進判定席與查核席拿到的十條判定規則,是看報告的人的紀律。程式沒有矛盾偵測這個概念,兩處數字對不上,程式不會自己跳出來提醒。察覺的是看文件的人。

❓ 和 ❌ 是兩個結果。❓ 是無法判定,❌ 是不符合。判定規則第 8 條不允許混合態,拿不定就 ❓,所以報告上不會出現「正文符合、附表不符合」這種一格兩個符號的寫法。

兩個數字對不上時,不取較嚴者,也不以正文或附表為準

有人會想:取較嚴的那個數字來判,不就安全了?

開發文件另有一條不變量講「查核只往嚴不往寬」,需要可重現時判定跑兩次取嚴(這是紀律,程式沒有實作)。但那條處理的是同一份文件多跑幾次結果會浮動,跟招標文件裡兩個並存的數字無關。

「以正文為準」「以附表為準」「以較嚴者為準」,政府採購法與施行細則沒有這樣寫,十條判定規則也沒有。機關的採購契約另可能訂有文件優先順序,這一案正文與附表落在哪個順位,要看該案的契約條款,或走書面釋疑。兩個數字對不上,判定這一端只有一個動作:退回 ❓,記下兩處出處。

型錄端的多組基準值,是另一種情形

「一項要求對到多個數字」還有另一種,出在型錄那一端。同一個吞吐量,型錄依封包大小列了幾組基準值。判定規則第 2 條的處理是:數字同單位比;吞吐量有多組基準(封包大小)時採型錄首欄,其他欄列在 note 供釋疑。

差別在矛盾發生在哪一份文件。型錄的多組基準值是不同封包大小下的量測,規則 2 指示判定席採首欄、其餘列進 note。招標文件自己對「要求是什麼」有兩個說法,沒有哪一欄可以固定採用。把「採首欄」搬到招標文件端,就是前一節說不做的事:挑一個數字來判。

要把問題送回機關,管道是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的書面釋疑

「釋疑」是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問時,依規定以書面向機關請求說明、由機關書面答復的程序。

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全國法規資料庫逐條)期限以招標文件所載為準。正文與附表數字不同算不算「疑義」,由請求方自行判斷。

第 2 項規定機關那一端:「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全國法規資料庫逐條)

三個動詞強度不同:答復是「應」,公告是「必要時得」,延長是「視需要」。「等標期」是公告招標到截止投標之間的期間。釋疑結果若變更或補充了招標文件,要另行公告。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時,同項末句規定亦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3 項再規定最後釋疑之後的日數:「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全國法規資料庫逐條)這是機關訂截止日的下限。要補足日數的是機關,不能反過來讀成廠商釋疑後保證還有多少天可用。

投標前先把兩處數字並排列出來

規格預檢(/precheck/)免費,檔案不上傳,把招標文件裡寫明的門檻逐行列出,用途是別漏看已經寫明的門檻。它不比對兩處數字,不保證全找到,也不給能不能投的結論。把正文與附表各跑一次,兩張清單放在一起看,是它幫得上的地方。需要逐條判定並留下說明欄紀錄時,用規格比對(/compare/),需要 LINE 登入,登入即有免費試用額度。

兩個數字並存的時候,替機關選一個的報告,比寫著「無法判定」的報告更危險。

常見問題

招標文件正文與附表的數字不同時,以哪一個為準?

政府採購法與施行細則沒有「以正文為準」「以附表為準」或「以較嚴者為準」的寫法,十條判定規則也沒有;契約條款另有規定與否,要看該案。判定這一端是退回無法判定並寫明兩處出處,見〈兩個數字對不上時,不取較嚴者,也不以正文或附表為準〉。要釐清,管道是書面釋疑。

規格比對能自動抓出文件內的矛盾嗎?

目前不能。程式沒有矛盾偵測這個概念,退回無法判定並記下兩處出處,是看報告的人的紀律。規格預檢也只逐行列出寫明的門檻,不比對兩處數字,不保證全找到。

發現兩個數字對不上,可以怎麼向機關反映?

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細節見〈要把問題送回機關,管道是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的書面釋疑〉。

釋疑之後等標期是否延長?

第 41 條第 2 項的用語是「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條文保留「視需要」,沒有寫成一律延長。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3 項另規定: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到截止投標日,不得少於原等標期的四分之一,不足時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補足。

文中的規格句都是虛構的。

本文為法規與投標作業的一般性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以招標文件、機關釋疑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