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比規格的人,是拿型錄上的一句話去對招標文件裡的一句話。那句話存在、數字對得上,就標符合。麻煩在於招標文件本身可能對同一項要求寫了兩個數字:正文一個、附表一個。這篇只講三件事:為什麼引句找得到還不夠、本站比對時遇到兩個數字怎麼判、政府採購法給了什麼管道把問題送回機關。
引句驗得過,不等於招標文件對同一項要求只有一個說法
本站比對時的判定規則裡有一條不變量,原句是「引句驗得過 ≠ 該要求只有一個說法」。引句驗證做的事只有一件:確認「這句存在於該頁」。它擋不住同一份文件內部自相矛盾。招標文件正文與附表對同一項要求給不同數字,型態上可能是速率、埠數、數量、日期或金額。
本站的規則文件寫道,這種情形「在實務上不罕見」。這句話出自本站自己的規則文件,是本站在比對工作中的自述,不是統計數字。
規則文件對只拿其中一句去比的描述是:「憑其中一句下 ✅/❌,等於在兩個並存的口徑裡挑一個而不說。」挑了卻沒說,才是問題。看結果的人以為要求只有一種讀法,實際上文件裡還有另一個數字沒被看見。
本站遇到兩個說法時退回無法判定並寫出兩處出處
做判定與做查核的人若察覺同一份招標文件對同一項要求有兩個說法,本站比對時的判定規則是「退回 ❓ 並在 note 寫明兩處出處」,也就是把該條標為無法判定,並在說明欄(note)寫清楚正文哪一處、附表哪一處各寫了什麼數字;規則原文另有一句「不得只引其中一處硬判」。
有兩點要先說清楚。第一,這條目前是人的紀律。本站的程式沒有矛盾偵測這個概念,兩處數字對不上,程式不會自己跳出來提醒;察覺這件事的是看文件的人。第二,退回 ❓ 的意思是無法判定,與判 ❌ 不符合是兩個不同的結果。本站比對時的判定規則第 8 條寫明不允許混合態,拿不定就 ❓,所以不出現「正文符合、附表不符合」這種一格兩個符號的寫法。
另一種想法是取較嚴的那個數字來判。本站比對時的判定規則裡確實有一條不變量講「查核只往嚴不往寬」,需要可重現時判定跑兩次取嚴。那條處理的對象是同一份文件多跑結果浮動的問題,說的是判定結果的浮動,與招標文件裡兩個並存的數字無關。兩個數字對不上時,本站的做法是退回 ❓ 並記兩處出處,不挑較嚴者,也不挑正文或附表任何一方為準。法條與本站比對時的判定規則裡,沒有「以正文為準」「以附表為準」「以較嚴者為準」這類優先順序。
型錄端多組基準值與招標文件端兩個數字是兩種情形
比對時還有另一種「一項要求對到多個數字」的情形,發生在型錄那一端:同一個吞吐量,型錄依封包大小列了幾組基準值。本站比對時的判定規則第 2 條對此的處理是「數字同單位比;吞吐量有多組基準(封包大小)時採型錄首欄,其他欄列在 note 供釋疑」。「釋疑」指的是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問時,依規定以書面向機關請求說明、由機關書面答復的程序。
兩種情形的差別在於矛盾發生在哪一份文件。型錄端多組基準值,規則 2 把它視為量測條件不同,所以本站比對時的判定規則以首欄為比對基準、其餘列進說明欄。招標文件端正文與附表對同一項要求給不同數字,是招標文件自己對「要求是什麼」有兩個說法,這時本站比對時的判定規則退回 ❓。把兩種情形混在一起,容易把型錄端的「採首欄」搬到招標文件端,變成挑其中一個數字來判,正好是前一節說不做的事。
政府採購法提供的管道是書面請求釋疑
招標文件兩個數字對不上,本站能做的是退回 ❓ 並記出處;要把問題送回機關,法條提供的管道寫在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全國法規資料庫逐條)條文用語是「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期限以招標文件所載為準。至於正文與附表數字不同是否構成「疑義」,由請求方自行判斷。
同條第 2 項規定機關那一端的處理:「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全國法規資料庫逐條)幾個動詞的強度不同:答復是「應」,公告是「必要時得」,延長是「視需要」。「等標期」指公告招標到截止投標之間的期間。釋疑結果若變更或補充了招標文件,第 2 項規定應另行公告;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的情形,同項末句規定亦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3 項對最後釋疑之後的日數另有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全國法規資料庫逐條)施行細則規定的是機關訂截止日的下限,讀法是機關要補足日數,不能反過來讀成廠商釋疑後保證還有多少天可以用。
投標前可以先做的幾個動作
- 可以先把正文與附表對同一項要求的數字並排列出,一處一列,寫下頁碼或表格位置。這份清單既是判定時說明欄要寫的兩處出處,也是請求釋疑時可以直接附上的內容。
- 可以回到公告與招標文件本身,看機關有沒有另行公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涉及變更或補充者應另行公告。找公告可以用本站的 /search/。
- 金額類的數字,例如押標金,本站在 /deposit/ 另有法源整理,可以拿來對照招標文件寫的金額。
- 若決定請求釋疑,可以先確認招標文件規定的釋疑日期,在該日期前以書面提出。
最後說本站的規格書預檢 /precheck/ 在這件事裡能做與不能做的部分:它免費、檔案不上傳,把招標文件裡寫明的門檻逐行列出,用途是別漏看已經寫明的門檻;它不比對兩處數字,不保證全找到了,也不給能不能投的結論。把正文與附表各跑一次、把兩張清單放在一起看,是它能幫上的地方。需要逐條判定並留下說明欄紀錄時,本站的 /compare/ 目前限邀請碼。
常見問題
招標文件正文與附表的數字不同時,以哪一個為準?
法條與本站比對時的判定規則裡沒有「以正文為準」「以附表為準」或「以較嚴者為準」的優先順序。本站比對時遇到這種情形退回無法判定,並在說明欄寫明兩處出處;要釐清以哪個為準,法條提供的管道是書面釋疑。
本站的比對工具能自動抓出文件內的矛盾嗎?
目前不能。本站程式沒有矛盾偵測這個概念,退回無法判定並記下兩處出處是做判定與做查核的人的紀律。規格書預檢也只逐行列出寫明的門檻,不做兩處數字的比對,也不保證全找到了。
發現兩個數字對不上,可以怎麼向機關反映?
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期限以招標文件所載日期為準;兩個數字不同是否構成疑義,由請求方自行判斷。
釋疑之後等標期是否延長?
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第 2 項的用語是「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條文保留「視需要」,沒有寫成一律延長。另外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3 項規定,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到截止投標日不得少於原等標期的四分之一,不足時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補足。
本文為法規與投標作業的一般性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以招標文件、機關釋疑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