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 ・ 案號 11514522510 ・ 勞務
公開閱覽日期:115/09/22-115/09/29 (一) 得標廠商應就法務部調查局建立AI助理平臺概念性驗證(POC)架構下,導入人工智慧技術及辦理教育訓練。本局得依後續業務發展保留隨時調整、新增、停用或替換助理功能與權限之權利,得標廠商必須無條件配合辦理(相關新增與調整範疇,於 5% 變動容受度內不另收費)。 (二) 本案涉及之開源程式碼、AI 或 LLM 或生成式 AI 模型均不得為陸籍人士開發與提供;訓練資料不得源自大陸資料(庫),且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產牌或機構之相關產品。 (三) 應遵守人工智慧基本法,並依行政院所訂定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數位發展部所訂定之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本局成立之AI應用採購推廣小組所定AI資料治理及框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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