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 案號 3411500222-S15135 ・ 勞務類886-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 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公司、行號其營業項目有機械安裝業(E604010)者。 (二) 需具備類似火力發電廠之推煤機、鏟裝機、挖土機、堆高機維修經驗且持有證明文件之廠商,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可供證明完工並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及其可供充分審查的相關文件,如無檢附則視為不合格。若工作名稱不相似但實際工作內容有類似之工作,須加附足以證明其工作內容具類似工作之證明。 (三) 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六條。 註: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應於決標後15日曆天內,提出特訂條款(壹)、十、(一)所列人員合格技術證照或結業證書供機關審查;若廠商未依規定之時限內將各項規定文件送發包單位核對,或核對結果不合格者,視為情節重大,機關得立即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且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詳細規定請詳特訂條款(壹)第三條及投標須知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投標採電子領標之廠商應於投標文件中檢附該次領標電子憑據(內容應符合該次公告之標案案號及公告序號,更正公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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