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 案號 3411500270-S15158 ・ 勞務類94-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 經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丙級或以上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機構(有營業項目代號: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或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或J101090廢棄物清理業)。 (二) 投標廠商需有焚化爐每月40噸以上的許可證清運量供審核。 (三) 投標廠商需有密封壓縮式垃圾車行照、抓斗車行照供審核。 (四) 廢棄物種類及代碼如下: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原:生活垃圾)。 (五) 每月許可量500 公噸(含)以上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六) 前述許可證有效期限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有效期限應大於或包含整體契約工作期限。 2. 有效期限於預計開工日(暫訂116年1月1日)起低於6個月有效期限者,應提出展延或其他相關申請文件佐證(發文資料、繳費證明)。 詳細規定請詳特訂條款(壹)第三條及投標須知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投標採電子領標之廠商應於投標文件中檢附該次領標電子憑據(內容應符合該次公告之標案案號及公告序號,更正公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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