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案號 6021455203 ・ 工程類5164-電力工程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二)一般規定: (1)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2)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商。 (3)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提出之所有資格相關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必要時招標機關得要求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如為外國機構所發者,除為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均應經當地之公證或認證,如文件非以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等11項規定。 (三)國內廠商資格: A.投標廠商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3項之證明文件;(A)項營業項目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其餘(B)、(C)項營業項目若有不足者得由分包廠商替代。: (A)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B)E101011「營造業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C)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B.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信用證明:另詳本公告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官方公告:政府電子採購網
同一案號底下本站收到的全部公告,依公告日期由舊到新;更正公告各自成一列,不合併。
這一頁把同一個機關代碼與案號底下、本站收到的公告放在一起:招標公告、決標公告、無法決標公告與前置公告。資料來自 g0v 維護的政府電子採購網鏡像,每天抓一次進本站資料庫;所有金額、日期、廠商名稱與理由都是公告原文照列,本站不加工、不判讀。
招標公告在截止投標日 30 天後從本站移除,這一段會跟著消失;決標公告保留,所以同一案過一陣子再回來看,只會剩決標段。決標公告可能有更正決標公告,本頁以公告日期最新的一筆為準,全部公告列在時間軸。決標資料分兩層:「摘要」層只有投標與得標廠商名稱,金額與品項要等詳情抓回來才補上。
更正公告的「異動欄位」是本站對兩筆公告的逐字比對結果,不是機關的更正說明。
「拒絕往來廠商名單」若有列示,僅轉述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布的名單欄位,以名單日期為準。
本頁只列公告寫了什麼,不做任何比較、統計或推論;是否投標、如何投標,以該案招標文件與機關認定為準。完整內容請以政府電子採購網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