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 案號 115D010P030 ・ 工程類5131-快速道路(不含高架快速道路),街道,馬路,鐵路及機場跑道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應提送證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於截⽌投標⽇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信⽤證明文件,如下所列(以下任⼀文件有信⽤不良紀錄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為決標對象): (1)非拒絕往來⼾證明。 (2)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以上證明文件之查詢⽇期需於截⽌投標⽇之前半年內。 4.「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執業)或切結書2(受聘於投標之⼯程技術顧問公司)。 5.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6.領標憑據(電⼦領標者,應檢附領標電⼦憑據;現場紙本領標者,應檢附本分局所開立之現場領標證明或領標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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