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 案號 11510-62 ・ 勞務類96-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凡在本國登記有案之營利事業團體、非營利性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機構及研究、學術機構或大學(專)院校、文化社團或文史工作室等,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一、非營利性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研究及學術機構,應持有以下證件之一者: (一)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定登記證明。 (二)公函證明。 二、營利事業機構或公司,應持有以下證件: (一)依法設定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學校應檢具校方或院、系同意書。
官方公告: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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