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 ・ 案號 115QH524 ・ 勞務類911-政府行政服務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具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勘檢能力之專業機構或團體(公會、協會等法人團體) 1. 本計畫各工作項目工作人員應領有「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 2. 本計畫工作項目「清查新增列管場所及資料建檔」及「勘檢申請使用執照之新建及增建公共建築物,或已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經機關備查在案,且依改善期程無障礙設施與設備應改善完成之公共建築物場所案件」之檢查人員,應由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及建築師公會代表至少1人等共同組成。 3. 本計畫工作人員至少聘任一位開業建築師為建築專業法令諮詢(檢附開業證書及聘任書或聘任合約)。 (二)投標時應付文件: 1. 投標廠商印模單。 2. 投標廠商聲明書。 3.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 切結書。 5. 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各工作項目人員) 6.建築師開業證書及聘任書或聘任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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