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 ・ 案號 121-E1151030-1 ・ 工程類5129-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本採購允許異業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2家,應以施工廠商「E10101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本縣或毗鄰縣市⼟⽊包⼯業」等為代表廠商。二、共同投標廠商⾏業別之組合型式如下:(一)、單獨投標:本採購亦得由施工廠商單獨投標(設計部份得採專業分包並應於投標時檢附相關資格文件)(二)、共同投標滿足「施工廠商」+「設計廠商」組合型式:1.施工廠商:(1).E10101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2).本縣或毗鄰縣市⼟⽊包⼯業。2.設計廠商:(1).技師事務所(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3).建築師事務所三、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含附錄一)、共同投標須知、證件審查表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規定檢附投標文件,未檢附或檢附不⿑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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