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文化局 ・ 案號 CH115003160 ・ 勞務類96-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 基本資格: 1.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2.符合前述資格之廠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公立學校檢附公函即可,其餘皆免附。法人或團體須附現任理事長或負責人之當選證明文件。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如會員證。 (三) 廠商納稅之證明:(公立學校免附) 1.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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