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 案號 EA1150018287 ・ 勞務類911-政府行政服務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為原住民廠商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依法核准設立之公司或其他得履行本採購案之法人、機構、團體、學校、校內學術單位或學術研究機構。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近期營業稅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無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者,請洽國稅局取具營業稅免稅證明書。 3.原住民廠商資格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委託代理授權書。 6.標價清單 7.切結書1 8.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9.服務建議書1式8份。(另以光碟燒錄或隨身碟電子檔1份,請同時提供WORD檔及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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