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案號 1150806C0146 ・ 工程類5129-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1.投標廠商應為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並符合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其他業類(至少須符合1項):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CC01)、光學及精密器械製造業(CE01)、電腦工程業(E605)、電信工程業(E701)、資訊服務業(I301)。 2.本案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3家為上限,符合所有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甲等綜合營造業廠商為代表廠商,且代表廠商所占契約金額比例,應為所有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 3.或由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為投標廠商,其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其他業類允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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