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案號 CID11530 ・ 勞務類8676-技術檢定與分析服務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三擇一)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IC01010藥品檢驗業」。 2.法人/團體證明: 若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須檢附法人登記證書、組織章程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3.醫療機構證明:若為醫院或相關機構,須檢附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或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證明文件。 4.前開文件須足以認定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 。 5.其他證明文件: 廠商送驗、領件「履約處所」交通路程須於本局相關單位1小時內可到達之毒品實驗室或工作站,如未位於上開車程範圍內,應承諾於決標後、履約前,於大臺北地區設立符合證物監管安全之收件工作站(點)。為證明前項時效性,廠商請於投標時或設立時,檢附電子地圖路程規劃圖(如 Google Maps 或同等導航地圖之截圖)及送驗、領件「履約處所」地址證明(例如相關設立、登記或租賃文件等)供審查,路程規劃圖須載明起訖點(各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少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保安警察大隊等18處。)、終點(廠商送驗、領件履約處所地址)及預估行車時間(單程車程未逾1小時)。 6.公立醫院、公立檢驗機構等公務機關得免附納稅、信用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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