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案號 116013 ・ 勞務類845-辦公室機器及設備(包括電腦)之維修服務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3.廠商信⽤證明:非拒絕往來⼾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出具之信⽤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4.廠商或其受雇⼈或從業⼈員具有專⾨技能之證明:投標時檢附指定認證項⽬之證書影本(指定認證項⽬詳本案維護規範第⼗一條),作為機關審查廠商投標基本資格之依據,並須⾃決標當⽇起算10個⼯作天內提供正本供機關查驗,且不得以下包廠商或合作廠商替代 。(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5.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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