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案號 1151103-4 ・ 勞務類911-政府行政服務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 基本資格:廠商應無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者,經核准立案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機構,具備本案招標標的之履約能力者: 1.依法設立之法人團體(不包含學校)。 2.醫療機構。 3.公私立學校。 4.已立案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 5.依法設立公司,營業登記項目需包含管理顧問(I103060)或就業服務業(I701011)。 (二)應檢具文件為: 1.廠商資格文件: (1)依法設立之法人團體(不包含學校):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2)醫療機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 (3)公私立學校:允許投標授權文件(正本,非投標廠商委託代理出席開(決)標授權書)或公文。 (4)已立案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許可證書。 (5)依法設立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基本資料」,營業登記項目需包含管理顧問(I103060)或就業服務業(I701011)。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服務建議書。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5.電子領標憑據。
官方公告: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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