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 案號 1151014-D1 ・ 財物類491-機動車,拖車,半拖車;車輛機件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基本資格:合格租賃公司或行號(營業項目為小客車租賃業G101041或小貨車租賃業G101091),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押標金繳納證明。 6.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含經費明細表)。 7.電子領標證明 。 8.服務建議書。 外國廠商: 基本資料: 1.外國廠商採用經我國法令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投標者,其資格條件同我國廠商,應附證明文件同國內廠商。 2.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其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繳驗依該國法令規定登記或設立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押標金繳納證明。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含經費明細表)。 (5)電子領標證明 (6)服務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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