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殯葬管理處 ・ 案號 115-46 ・ 財物類371-玻璃及玻璃產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合法設立或登記之文件(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無效) 二、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櫃位、神主牌位增設或相關之製造、供應或 承做與本採購案相關業務者。 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證明書之承攬人名稱須為投標廠商本身,提具其他公司名稱之證明書者視為資格不符): A、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B、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 C、契約連同驗收合格紀錄;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電子領標憑據 五、押標金:本案押標金新臺幣10萬元 六、納稅證明資料影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七、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八、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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