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 案號 115207 ・ 勞務類96-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 基本資格:經政府立案之合法納稅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具有J601010藝文服務業、J602010演藝活動業之其中一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不良情形者。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上有註記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gcis.nat.gov.tw/mainNew/)查無資料者,請另附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或依機關通知提供。
官方公告:政府電子採購網
同一案號底下本站收到的全部公告,依公告日期由舊到新;更正公告各自成一列,不合併。
這一頁把同一個機關代碼與案號底下、本站收到的公告放在一起:招標公告、決標公告、無法決標公告與前置公告。資料來自 g0v 維護的政府電子採購網鏡像,每天抓一次進本站資料庫;所有金額、日期、廠商名稱與理由都是公告原文照列,本站不加工、不判讀。
招標公告在截止投標日 30 天後從本站移除,這一段會跟著消失;決標公告保留,所以同一案過一陣子再回來看,只會剩決標段。決標公告可能有更正決標公告,本頁以公告日期最新的一筆為準,全部公告列在時間軸。決標資料分兩層:「摘要」層只有投標與得標廠商名稱,金額與品項要等詳情抓回來才補上。
更正公告的「異動欄位」是本站對兩筆公告的逐字比對結果,不是機關的更正說明。
「拒絕往來廠商名單」若有列示,僅轉述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布的名單欄位,以名單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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