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行政暨國際處 ・ 案號 115KH1103 ・ 勞務類97-其他服務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投標廠商為自然人者,資格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投標時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投標廠商為公司行號者其資格: (一)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投標廠商之全部或部分資格,不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之資格代替。 (二)投標時應檢具符合前條「廠商資格」規定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登記資料)。 (三)納稅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餘詳本案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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