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台南市林文敏 ・ 案號 115MADOU01E ・ 工程類5159-其他專業工程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基本資格:■綜合營造業(E101011) ■甲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其情形: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與「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規定,廠商聘任之古蹟工地負責人、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 1.廠商聘任之工地負責人,應具有下列資格: (1)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2)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3)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2.廠商聘任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本工程應聘任之傳統匠師為大木作、小木作、泥作、瓦作) (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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