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 ・ 案號 1154B112 ・ 勞務類8672-工程服務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1.廠商資格應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國內各大專院校、國內各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研究機構、法人團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請附具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公函代替設立證明文件、國內各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須學校同意証明文件)。2.計畫主持人須為投標廠商之執業技師(類別為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或具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格(土木工程系或營建工程系)且受聘於投標廠商。3. 其餘詳如投標須知第八⼗三條其他須知。備註:經濟部98年4⽉2⽇公告,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98年4⽉13⽇起不再 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政服務入 ⼝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站之商⼯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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