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鐵道局中部工程分局 ・ 案號 115-B-Z-001 ・ 勞務類8672-工程服務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基本資格: 1.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103條第一項及政府採購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證明。 4.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正本。 7.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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