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 案號 TC115E003 ・ 勞務類74-支援及輔助運輸服務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1.交通部觀光署合格立案之旅行業者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免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1期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證明文件請提供影印本。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於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包含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商業登記抄本均屬之,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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