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號 GF5-115072 ・ 勞務類842-軟體執行服務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二、本案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 三、投標廠商應為依法設立登記並依法納稅之廠商,且應於投標文件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五)投標廠商需熟悉金融領域並具備曾完成AI OCR 文件/財報智慧辨識相關系統之建置或導入經驗,其內容須包含文件影像辨識、資料結構化或相關應用功能,並可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證明文件佐證。 (六)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維護、售後服務、開發設計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應用軟體,其維修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 2.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部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3.投標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以及配置充足資通安全專業人員之證明。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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